柳州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雇用 “三非”外国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07 17:25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经营场所、各私人雇主: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扩散,我国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我区边境地区外防输入压力剧增,“三非”外国人(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带疫入境传播成为我区疫情防控最大风险。为全力打赢我市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防线,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经营场所、各私人雇主(以下统称用工单位)严禁雇用“三非”外国人(以下简称“三非”人员),公安机关将全面开展打击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疫情防控实行法人、负责人、雇主负责制,具体由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工厂主要负责人、雇主负总责,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要求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明确不得雇佣“三非”人员,疫情防控不到位的用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造成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查实故意容留、聘用、雇佣“三非”人员的用工单位,以及协助“三非”人员逃避检查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案的用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对涉案的公职人员,一律依党纪政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用工单位雇用“三非”人员一经查实的,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采取场所强制消杀措施,场所内全体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必要时强制隔离,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全部自理。
四、对用工单位雇用“三非”人员问题严重、漏管失控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公安机关设立“三非”活动线索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柳州市公安局
2021 年 11 月 7 日
附:相关适用法律法规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非法入境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单位或个人容留“三非”外国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个人或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
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