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的告知
发布日期:2026-10-12 22:40 来源:出入境管理支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要求,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为确保我市该项工作有序推进、高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限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 年 9 月 15 日)起 90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条件
1.依法设立;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6.从事出境中介服务,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的有效合作意向书。
注:个人不得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活动,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否则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材料清单

五、备案地点

(一)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按机构所在区域进行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二)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四)请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ia.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进行表格下载、查看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信息公示内容,切勿点击陌生链接、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擅自开展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772-12367;0772-389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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