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朱某兴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 柳州交管  |   发布日期: 2026-05-08 09:04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以下简称城中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向城中大队(联系人:兰警官、蒋警官,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75,联系电话:0772-2826767)提出。

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期届满后十二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联系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大队秦警官、吴警官,地址:柳州市学院路6号,联系电话:0772—2616032)。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城中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

2026年05月07日


附件:

1.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交通违法违法行为人明细表

2.本公告违法代码内容


通知公告

关于对朱某兴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8 09:04    来源:柳州交管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以下简称城中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向城中大队(联系人:兰警官、蒋警官,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75,联系电话:0772-2826767)提出。

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期届满后十二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联系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大队秦警官、吴警官,地址:柳州市学院路6号,联系电话:0772—2616032)。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城中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

2026年05月07日


附件:

1.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交通违法违法行为人明细表

2.本公告违法代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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