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给予钟子勇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9 17:30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钟子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9年10月28日,钟子勇驾驶机动车在056县道龙屯新村路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由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刑初96号判决钟子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钟子勇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当事人钟子勇如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公告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对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拟对钟子勇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钟子勇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公告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