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庆路深夜“翘头炫技”翻车,驾乘人员均未戴头盔,险上加险
发布日期:2026-10-27 09:39 来源:柳州交管深夜街头,电动摩托车突然“昂首”翘头,下一秒人车倒地——这不是特技表演,而是一场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2026年8月11日22时49分许,柳东新区容庆路路段,这惊险一幕真实上演。事故中,驾驶人无证驾驶、翘头行驶是事故直接原因,而驾乘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是放大伤害后果的因素。
当晚,黄某(男,18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乘覃某(男,20岁)沿容庆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黄某翘头行驶,摩托车随即侧翻,造成覃某受伤、车辆损坏。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鱼峰二大队调查后给出明确结论: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黄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客覃某未戴头盔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同样违反法定义务,且会加重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中驾乘二人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侧翻瞬间,头部往往首当其冲,安全头盔是骑乘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事故成因认定的是“谁把车开翻了”,而头盔关乎的是“翻车之后人伤得有多重”。本次事故中,覃某受伤,驾乘二人头盔“双双缺席”,无疑让本可减轻的伤害失去了缓冲。可以说,翘头是“惹祸的手”,头盔缺失则是“被撤掉的盾”。

普法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柳州交管提醒广大市民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并悬挂机动车号牌,飙车、翘头等危险驾驶行为害人害己,切勿为追求刺激以身试法;摩托车驾乘人员,无论驾驶还是乘坐,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马路不是秀场,头盔不是摆设,酷一时可能悔一生,戴好头盔,才是对自己和同乘者最基本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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