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成“祸”车,造成四车受损 ,一人死亡!
发布日期:2022-09-21 17:25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2022年05月07日21时40分许,关某驾驶桂BL2***号“乘龙牌”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209国道线由南往北行驶至3341KM加960米路段(穿山镇四方塘)时,遇前方车辆排队依次缓慢通行。关某在直行的过程中车辆右前部碰撞前方由徐某驾驶的桂BN7***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侧车厢,将该车撞下道路右侧干水沟后,车辆前部再与前方由韦某驾驶的桂B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小轿车又撞上前方由莫某驾驶的粤EF6***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将该车撞下道路右侧路沟,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犯罪侦查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勘察后发现,当事人关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犯罪侦查大队依法认定货车驾驶人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5月11日,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柳江交警大队联合柳江区应急局、柳江区交通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深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广西柳州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相关安全台账进行检查,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9月3日,柳江大队针对柳州市福冠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关于货运车辆发生多起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企业车辆发生二次超载违法行为,再一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顶额处罚3000元。大队特别向企业负责人强调,应吸取事故案例教训,切实完善、改进安全生产制度,狠抓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并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提高对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