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遭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18-11-14 16:15    |  作者: 柳州警方

11月11号

2018天猫双十一狂欢节

有网友发现参加双十一活动的有些商品

只降了1块或者1分钱!

更有商家直接将商品大幅涨价

疑似有网友发现

一把梳子从79元双十一涨到145元

海淀法院法官郑凯文,为消费者们分享了三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双11”时遇到价格欺诈应如何维权。

一、电商虚假促销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中国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交易完成后小李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网店店铺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原价和特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该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该公司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履行,小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而该款酒的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后,该公司未能履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本案中,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对此郑凯文表示: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在出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当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退货、更换、达成赔偿协议等,通过多元途径进行解决。

二、商品标价错误电商补差

在一节假日,某公司的平板电脑在购物平台上出售,标价每台价格为161.99元。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不久之后,购物平台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 接着,该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该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其次,该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因该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该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在特定的节假日,消费者因商品低价而购买,但商家却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郑凯文法官解释说: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2.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过错,才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标49收69 电商被判欺诈”

“双11”期间,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A款充电宝,特价49元。而当日在该时段,小王以6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A款充电宝。提交订单后,小王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付款69元。小王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小王以该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该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小王在下单时确实和该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该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小王的欺诈故意。由于冲冲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4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所以69元的价款并非小王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冲冲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综上,法院判决冲冲公司保底赔偿小王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王退还冲冲公司充电宝。

商家以特价吸引消费者抢购,但消费者付款时随即变为原价。郑凯文作出以下建议:

1.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诈、胁迫等,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选择权在消费者,既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假如因为某种原因,A款充电宝升值了,花69元购买也是超值的,当然可以选择让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发现价格有误之后,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未果之后,再到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进行起诉。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等。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来源:徐州网警巡查执法


警方提示

“双11”遭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11-14 16:15    来源:

11月11号

2018天猫双十一狂欢节

有网友发现参加双十一活动的有些商品

只降了1块或者1分钱!

更有商家直接将商品大幅涨价

疑似有网友发现

一把梳子从79元双十一涨到145元

海淀法院法官郑凯文,为消费者们分享了三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双11”时遇到价格欺诈应如何维权。

一、电商虚假促销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中国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交易完成后小李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网店店铺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原价和特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该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该公司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履行,小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而该款酒的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后,该公司未能履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本案中,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对此郑凯文表示: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在出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当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退货、更换、达成赔偿协议等,通过多元途径进行解决。

二、商品标价错误电商补差

在一节假日,某公司的平板电脑在购物平台上出售,标价每台价格为161.99元。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不久之后,购物平台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 接着,该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该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其次,该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因该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该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在特定的节假日,消费者因商品低价而购买,但商家却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郑凯文法官解释说: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2.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过错,才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标49收69 电商被判欺诈”

“双11”期间,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A款充电宝,特价49元。而当日在该时段,小王以6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A款充电宝。提交订单后,小王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付款69元。小王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小王以该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该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小王在下单时确实和该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该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小王的欺诈故意。由于冲冲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4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所以69元的价款并非小王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冲冲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综上,法院判决冲冲公司保底赔偿小王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王退还冲冲公司充电宝。

商家以特价吸引消费者抢购,但消费者付款时随即变为原价。郑凯文作出以下建议:

1.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诈、胁迫等,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选择权在消费者,既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假如因为某种原因,A款充电宝升值了,花69元购买也是超值的,当然可以选择让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发现价格有误之后,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未果之后,再到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进行起诉。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等。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来源:徐州网警巡查执法


网站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    地址:柳州市学院路6号

桂ICP备:10002267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62号

网站标识码:4502000004    联系电话:0772-389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