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管辖规定

来源: 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0-26 16:13    |  作者: 柳州警方

一、地域管辖规定

(一)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隐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例:签合同、履行合同、收付款、宣传等地)

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单位所在地: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二、柳州市公安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经济犯罪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县级公安机关未设立经侦部门的,由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二)市局经侦支队负责侦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帮助恐怖活动案件、洗钱案件等重特大案件,涉及直销企业、生产型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的传销案件,涉及人数达万人次以上的网络传销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县级公安机关侦办有困难、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更为适宜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市局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的,可提级管辖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认为由其侦办确有困难的经济犯罪案件,可报请市公安局批准,由市局经侦支队提级侦办。

(四)市局经侦支队设置专门机构接收经济犯罪线索控告、举报,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统一接受经济犯罪案件。 


经侦业务

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管辖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6 16:13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

一、地域管辖规定

(一)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隐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例:签合同、履行合同、收付款、宣传等地)

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单位所在地: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二、柳州市公安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经济犯罪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县级公安机关未设立经侦部门的,由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二)市局经侦支队负责侦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帮助恐怖活动案件、洗钱案件等重特大案件,涉及直销企业、生产型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的传销案件,涉及人数达万人次以上的网络传销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县级公安机关侦办有困难、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更为适宜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市局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的,可提级管辖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认为由其侦办确有困难的经济犯罪案件,可报请市公安局批准,由市局经侦支队提级侦办。

(四)市局经侦支队设置专门机构接收经济犯罪线索控告、举报,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统一接受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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