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报案需准备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1-10-26 16:03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一、报案材料
侵占主体分股东/法人和一般员工两种不同情况
(一)股东/法人涉嫌侵占
1.报案书(A4纸打印,包含时间人物地点事情基本经过)
2.报案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股东结构;
3.报案人的身份及报案公司的授权资料;
4.如嫌疑人系举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应调取股东会授予嫌疑人的职权、职责的证明文件;
5.收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面的司法会计鉴定或全体股东认可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 一般员工涉嫌侵占
1.报案书(A4纸打印,包含时间人物地点事情基本经过)
2.报案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股东结构;
3.报案人的身份及报案公司的授权资料;
4.证实嫌疑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的任职证明文件、劳动关系资料;
5.嫌疑人在公司所处职位所具有的职权和职责的有关规定的资料;
6.嫌疑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公司有关财务会计账本及有关合同、出货记录、收据及银行票据;
7.涉案资金去向的有关银行票据,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过户登记、出售合同、银行单据;
二、相关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05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1月2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学斌,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桂林市职务之便,在管理搬运工将所卸货物搬入柳州市柳北区京东FDC仓库的过程中,分两次将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占有的32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9台苹果XR手机、2台苹果XSmax手机、26台苹果11手机及21台小米Note8手机盗走,后将所盗物品拿去抵押,获赃款32万元用于生活开销及赌博,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452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黄学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黄某在其任被害单位桂林市职务期间,利用其担任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管理搬运工将所卸货物搬入柳州市柳北区京东FDC仓库的过程中,分两次将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运的五箱货物盗走,被盗物品包括32台轻奢灰联想小新Air14笔记本电脑、39台黑色苹果XR手机、2台金色苹果XSMax手机、26台绿色苹果11手机及21台梦幻蓝小米RedmiNote8手机。后黄某将所盗物品拿去抵押,获赃款用于生活开销及赌博,已全部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452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刘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柏某、王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表、货物装卸承包合同、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微信号及聊天截图,索赔函、索赔确认函复印件、已赔付证明,深圳德商技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运费确认函、装卸服务合同、德商公司货物丢失异常情况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柳价认案〔2020〕76、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系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黄学斌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的一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日折抵的二日,共计折抵三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单位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4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人民陪审员 罗雯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港鸿
书 记 员 朱泰宇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