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柳州交警解读《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发布日期:2022-07-31 20:40 来源: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7月27日下午,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领导出席发布会并回答媒体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榴主持发布会。
《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定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五条,主要从明确适用范围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定义,理顺机动车停车管理体制,多措并举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推动停车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停车管理提升停车服务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电需求,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处置“僵尸车”有新招
“僵尸车”停放问题是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会上,柳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韦永勇就结合《条例》实施加强规范管理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了解,“僵尸车”因其停放地点不同,其侵犯的对象不同,以致处理“僵尸车”的主体、程序也不一样。
(一)停放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的“僵尸车”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行道停车泊位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属于人行道停车泊位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罚。
(二)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的“僵尸车”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处置方式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人行道上的僵尸车,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
占用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依法处置;占用消防通道之外其他业主共有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进行约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上的“僵尸车”
可以通过收费价格约束,恶意欠费的,产权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胜诉后既不补缴费用,又不移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解决“僵尸车”乱象,今年6月1日起,交警部门在市区范围牵头组织开展“僵尸车”集中清查工作。目前,共收到市民群众举报的各类“僵尸车”线索2000余条,已核查通知车主1808辆次,车主自行移车1035辆,达到报废标准拖车49辆,集中清查行动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和赞同,该项工作还在持续进行中。
下一步,交警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对于超过规定停车时长的车辆,将依法处罚。在此,交警部门呼吁和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要合理规划自己的停车时间,避免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资源,还路于民,让有限的停车资源为更多的市民群众服务。
严格依据《条例》,提高停车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同时结合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中关于“着力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的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
在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优化方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要求,从7月份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停车泊位新增设置和优化调整集中清查行动,集中清理一批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的道路停车泊位;同时新增设置一批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解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困难的问题。
在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面: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优化调整一批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时段,并对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夜市等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划定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放时间,禁止机动车超时停放,即缓解了部分停车泊位紧张问题,又可避免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出现“僵尸车”。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面:
对市区道路停车秩序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设立违法停车严管街,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停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交通畅通的,实施拖移车辆;对于严管街以外的其他道路,实施人性化执法,采取先行短信通知车主驶离,对不整改不驶离的,再实施处罚。
对于需要优化调整的路内停车泊位,交警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除;需要新增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交警部门将会同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车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最大限度缓解市民群众停车需求。
附:《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