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亮点

来源: 公安部  |   发布日期: 2022-11-25 10:05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专题采访,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等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修法的亮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9月2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亮点有哪些?哪些规定与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亮点一:

“小切口”立法坚持人民至上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

王爱立介绍,目前,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行业治理和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急需有一部专门立法满足实践需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快灵”立法的重要立法实践,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形式的进一步丰富,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

亮点二:

加强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

“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取得的重要实践经验。”王爱立表示。

王爱立介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要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规定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易受害群体的宣传教育,开展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规定行业企业的反诈宣传职责,对本领域新出现的诈骗手段要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在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两卡”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规定有关新闻单位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定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和保护;规定社会面上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内部防范,提升自身防范意识。

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亮点三:

多部门联动,全链条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业务,他们利用这些技术和服务实施骗术、转移资金等。因此,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关键和重点,也是难点。

“与传统的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利用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等特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作犯罪。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组合出拳,形成合力。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依法打击,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政府部门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金融、电信、互联网部门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王爱立强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注重从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进行全链条治理,从前端宣传预防,中端监测止付,后端教育惩治进行全流程治理,强化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压实企业责任,对电诈分子规定了有效预防惩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诈黑灰产行为,构筑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法网恢恢”。

亮点四:

加强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比高,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管辖方面,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诈活动或者为对境内实施电诈活动提供帮助的,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在出境限制的措施方面,规定对前往涉诈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或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境限制措施。

张义健表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实践中要注意精准适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具体情况对重大涉诈活动嫌疑作出判断和决定,同时对于前科人员也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进行判断,决定是否限制出境。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特别规定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合作效能,坚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亮点五:

个人信息保护双重发力

个人信息泄露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牵线搭桥”的便利,特别是在投资理财杀猪盘、冒充领导、快递物流类等诈骗案件中,精准锁定了诈骗对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双重发力,既要从上游阻断信息源,也要防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张义健强调。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特别是对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密切相关的物流信息、贷款信息、交易信息、婚介信息等要重点保护。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一案双查”,对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的来源进行查证溯源,并依法追究提供、泄露个人信息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的黑灰产行为明确禁止,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强调在反诈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亮点六:

加强追赃挽损,提出申诉救济措施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诈骗分子利用三方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数字货币、贸易对冲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变转账洗钱手法,转账速度快、隐蔽性强、追踪溯源难,给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项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处置涉诈资金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表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涉诈资金处置规定》,进一步明确涉诈资金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有关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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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亮点

发布日期:2022-11-25 10:05    来源:公安部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专题采访,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等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修法的亮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9月2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亮点有哪些?哪些规定与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亮点一:

“小切口”立法坚持人民至上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

王爱立介绍,目前,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行业治理和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急需有一部专门立法满足实践需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快灵”立法的重要立法实践,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形式的进一步丰富,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

亮点二:

加强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

“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取得的重要实践经验。”王爱立表示。

王爱立介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要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规定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易受害群体的宣传教育,开展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规定行业企业的反诈宣传职责,对本领域新出现的诈骗手段要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在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两卡”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规定有关新闻单位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定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和保护;规定社会面上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内部防范,提升自身防范意识。

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亮点三:

多部门联动,全链条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业务,他们利用这些技术和服务实施骗术、转移资金等。因此,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关键和重点,也是难点。

“与传统的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利用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等特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作犯罪。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组合出拳,形成合力。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依法打击,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政府部门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金融、电信、互联网部门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王爱立强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注重从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进行全链条治理,从前端宣传预防,中端监测止付,后端教育惩治进行全流程治理,强化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压实企业责任,对电诈分子规定了有效预防惩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诈黑灰产行为,构筑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法网恢恢”。

亮点四:

加强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比高,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管辖方面,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诈活动或者为对境内实施电诈活动提供帮助的,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在出境限制的措施方面,规定对前往涉诈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或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境限制措施。

张义健表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实践中要注意精准适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具体情况对重大涉诈活动嫌疑作出判断和决定,同时对于前科人员也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进行判断,决定是否限制出境。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特别规定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合作效能,坚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亮点五:

个人信息保护双重发力

个人信息泄露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牵线搭桥”的便利,特别是在投资理财杀猪盘、冒充领导、快递物流类等诈骗案件中,精准锁定了诈骗对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双重发力,既要从上游阻断信息源,也要防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张义健强调。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特别是对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密切相关的物流信息、贷款信息、交易信息、婚介信息等要重点保护。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一案双查”,对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的来源进行查证溯源,并依法追究提供、泄露个人信息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的黑灰产行为明确禁止,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强调在反诈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亮点六:

加强追赃挽损,提出申诉救济措施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诈骗分子利用三方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数字货币、贸易对冲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变转账洗钱手法,转账速度快、隐蔽性强、追踪溯源难,给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项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处置涉诈资金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表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涉诈资金处置规定》,进一步明确涉诈资金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有关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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